爱尔眼科医疗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连锁眼科医疗投资与管理的新型企业,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连锁眼科医院集团。

目前该集团已在国内兴办眼科中心12家,眼科医院10家,资产规模总额达3.03亿元,年营业额达2.05亿元。其中在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南昌等多个省会城市的眼科医疗占有份额达30%以上,有多家爱尔眼科医院相继被评为“全国十佳眼科医院”和“消费者信得过医院”。“爱尔眼科,服务中国”的品牌形象已得到广泛传播。

早在2004年,爱尔公司即委托我所在国际商标分类表的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42类、第44类申请注册了“爱尔”的图形和文字商标。

2006年年底,公司发现贵州省的某自然人在第44类的“眼镜行”的服务类别上抢注了“爱尔”文字商标,在法定异议期内,爱尔公司委托我所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

其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

1、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为44类的眼镜行,而异议人商标指定的服务为44类的医疗诊所、医院等项目,二者同属国际分类的第44类。且异议人商标的服务重点是在眼科方面。现在绝大多数的眼科医院为方便患者,都设有验光、配镜和销售相关用品的眼镜行或称验光配镜中心,这些眼科医院的眼镜行与普通的眼镜行给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基本相同,都是以验光配镜为主。从异议人提供的附件可以看出,眼科医院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是包含了验光配镜这一服务项目的。如果眼科医院和眼镜行采用同一商标,将很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该眼镜行是该眼科医院开设的,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早在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就在各种类型的媒体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眼科医院。“爱尔”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而被异议商标采用了完全相同的汉字,并且使用在相类似的服务上,再考虑到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似有通过“搭便车”获取不法利益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