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

 

199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论况》,明确指出中国的专利法已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此有助于中国工业产权的发展,也促进了外国企专业在中国进行工业投资,特别是技术投资的进程。然而无需讳言,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与社会背景,中国的专利制度与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以美国(申请中国专利最多的国家)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森民族组成的国家所实行的专利制度有相当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发明专利的审查方法与方式,申请文件公开的条件以及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等诸方面,然而产生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制度根本目的的差导。由于美国是外国在中国申请专利最多国家,也由于美国是国际经贸活动的最重要国家之一,所以我们认为分析一下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是有助于双方间的合作与理解的。

中国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其更深刻的目标是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来鼓励发明创造,使之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中国专利制度规定了在申请日18个月后公开全部申请文件(包括详细描述技术内容的说明书),其目的是尽快让公众获得新的技术信息,使工业企业有可能尽快利用新的技术和工艺。公众在获得信息后,还可能从中得到启示,在所公开技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甚至还可创造出新的专利。出于同样的目的,中国专利系统中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窄的,审查员在审查时特别注意到排除过宽的权利要求,甚至可以说对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是逐句逐字地精确地反映出该发明创造的特点,目的是使保护范围不致过宽,堵死了公众和其他企业在此基础进一步研究改进的路子。另一方面中国专利制度规定了一项专利最终是否有效的权利归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处理,因此当涉及到该项专利侵权时,法院也只能在审查员们确定的权利要求书中认定是否侵权。因此可以说,中国专利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保护性专利。当一项专利被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只能具体地直接保护其研究成果,不可能得到很宽的保护。这样做是符合中国专利制度的目的的。即尽可能地促进技术改进,有利于工业企业现代化。

在申请人的认定方面,中国专利法明确地反映了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及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从历史上来看,从中国古代的士阶层直到现代的知识分子阶层,历来是把国家与民族的发展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因此虽然在专利制度中保护了个人的发明权利,但更多地是把发明权利采用职务发明的形式,使这种权利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事业。这样做的原因还在于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这不但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也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

与中国专利制度的目的相比,美国的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在美国,专利被视为政府与专利权人间的一个简单的合约。专利权人只有在其排他权得到保护后才能公开其技术,如果申请被拒绝,排他权不成立,或者专利权人不同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可以避免公开所申请的技术。此种合约的形式很清楚地表述在美国专利法中,即在向专利权人实际授权之前,不会发生技术公开的情况。因此,在整个申请审批期间,发明人仍可保留技术秘密。而只有当美国专利局向专利权人授与排他权力,发明内容才被公开。但如发明人没有得到授权,就不要向公众公开技术而能保留他的商业秘密。

然而第三人有可能提出相同的发明,或是通过对现有商品的解剖,或是通过独立研究,(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保护仅开始于颂布与专利授权的日期。这种情况下,政府实际上已通告每个人该专利权人具有该技术1 7年排它权,任何在先的侵权行为在专利授权日之后必须停止,因为他触犯了政府与专利权人间的合约。

由于保护专利权人是美国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所以无论是专利审查员或者是法院都把权利要求确定得较宽。权利要求撰写得较宽,审查员也从较宽的角度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案情时也把权利要求考虑得较宽,可以逐字解释以至于可以把所有的相等物和手段都视作为权利要求的范围。这样一种保护专利权人的观点也可以在下述情况中得以证明,即当专利局授与专利权后,法院有责任推持其专利的有效性。法院的审查不仅仅限于发明的特征,同时也会考虑到发明的背景,市场需要以及其它各种有关因素,所有这一些都是为了保持专利权人的广泛权利。

美国专利制度中先发明授权原则也反映了保护专利权人的观点。其优点是谁作出了发明,谁就有权得到保护,而不管发明人是否懂得抢先利用专利制度给予的权利。所以美国的专利制度根本上是保护发明者而不是把专利制度作为一种手段的申请人。

保护专利人的观点还可进一步从美国专利制度中得到证实的另一点是,美国专利的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只有发明人才能提出专利申请。但发明者可以把其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是通过雇佣关系的合约转让给企业,但法律规定首先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归属于某一法人社团或企业,但显然这种做法的意义正是如本文所提出的美国专利制度保护的最重要对象是作为专利权人的自然人。相比同一项专利在中美两国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中的写法上述论点是可以得到证实的。如同一项专利在美国文献中列出了发明人,同时列出的是转让人assignee(假如有转让人的话),而同一项专利的中国文献则把assignee表示为申请人了。

由上述可见,从形式上来看中美两国专利制度保护的都是一种无形的工业产权,但在根本目的和与之相应的-些审查与保护手段上确实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归根到底在于美国专利制度保护的根本目的是私人权利,而中国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为工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进一步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然而对于两国公众和全世界来说,也许有不习惯或不理解甚至相互抱怨之处,但是从观念上来说中美两国都具有久长的历史文化背景,是难于轻易改变的。在现阶段只能相互理解对方的做法,随乡入俗,寻找更多共同点并依照各国的法律行事,从长久来说,将随着时间流转与国际专利的发展在保持两国的特色的情况下,逐步协调,使两国专利制度更为和谐、统一。

 

 

①本文所述专利指国际上通行的patent,也就是我国专利法中所指的invention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无关。

②申请量列入美国之后的国家为日本和德国,这两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相比,差异较小。因此,本文未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