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至18日,我所卢宏所长和周栋两位专利代理人参加了在西安举行的FICPI中国分会与ACPA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联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研讨会”。共有来自20个国家的280名代表与会。会议的一个主题就是探讨在专利(发明)保护之外,在一些国家存在的实用新型或类似实用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据统计,全世界共有45个国家或地区存在实用新型或类似实用新型保护的制度。这些存在实用新型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中,又可以分为三类:1、专利性要求与发明相同,但不进行实审;2、专利性要求比发明低,但进行实审;3、专利性要求比发明低,而且也不进行实审。 而在这三类中,根据保护主题又有不同。可以说实用新型制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又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采取完全相反的方向。例如韩国对实用新型是进行实质审查的,而日本则从原来的进行实质审查,改为了不进行实质审查。德国实用新型的实践中,法院对其创造性的高度要求与发明相同,而同时,在澳大利亚对实用新型创造性高度的要求却几乎没有。可以看到,从全球的范围看,实用新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因此,研究好全球各国的实用新型体系,将对中国企业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也同时感到,国内企业在外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广阔的空间的。(卢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