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正奇成立40周年纪念活动”之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来自日本秋樱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的桑璐璐律师就日本专利制度最新变化做了主题分享,她的分享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的变化,另一部分是由非故意理由所造成超期的救济措施,这两部分的内容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关于“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

自2022年4月1日起,日本专利局审查员对于“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将不予进行其他要件的审查。因此,一旦申请人收到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6项第4号关于“多引多”的审查意见,即使进行拆分或者删除该权利要求,那么下一次收到的审查意见也将为最终审查意见,这对于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来说非常不利。

与中国专利法关于“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最大的不同在于,当一项在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时,如果在先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存在多项引用关系,则在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这种引用方式在中国专利法中是被允许的,但在日本专利法中会认定为该在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进而不予进行其他要件的审查。

因此,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如何避免“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情况的发生呢?

针对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桑律师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如果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则建议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如果是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进入日本,则可以直接修改后再进入或以原文进入并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

具体的修改的方式见下表:

修改方式

优点

缺点

修改从属权利的引用关系

权利要求关系简单,不增加实审费用

需要删除部分技术方案,损失了保护范围

修改作为引用基础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关系简单,不增加实审费用

需要删除部分技术方案,损失了保护范围

拆分权利要求

所有技术方案都得到了保留

增加了实质审查的费用,且引用关系容易出错

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修改途径和方式。

关于由非故意理由所造成超期的救济措施

在2023年4月1日之后,日本专利局可以接受申请人非故意原因导致的超期,恢复权利的范围包括提交翻译文件、主张优先权、实质审查请求和缴纳专利费。对于一般手续的回复,权利恢复期限在非故意理由消失起2个月内,且权利丧失之日起1年内。对于优先权的恢复,则需要在优先权截止期限起2个月内办理。权利恢复官费为发明212,100日元,实用新型21,800日元,外观设计24,500日元。

 
 

通过桑律师的主题分享,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日本专利法的最新修改动态,这为中国申请人在进入日本国家阶段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